首页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按照《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