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 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被引用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