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

发布机关 邮政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是指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任一项或者多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 第五条 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由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分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 第六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七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应当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邮政营… 第八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在材料审查或者实地核查中,发现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 第九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认为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通过釆取补救措施能够确保受影响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正常开展且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对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对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申请不予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将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提交申请的邮政企业,并于10日内对社会公告;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收到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后,应当在正式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10日前,通过在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张贴…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形下,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规定向相关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第十七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将相关行政审批决定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及其上级邮政管理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该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未经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审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10日国家邮政局公布的《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主要文书(略,详情请登录邮政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