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认为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