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在材料审查或者实地核查中,发现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