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七条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应当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制作实地核查笔录;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如实填报用户意见调查汇总表。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