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邮政企业不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邮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邮政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邮政企业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邮政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未按期提交的,邮政管理部门在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邮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事项属于邮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邮政企业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