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由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分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申请文件;

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邮政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原因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