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对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申请不予审批同意: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

未釆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者釆取补救措施后,受影响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不能正常开展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