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通过釆取补救措施能够确保受影响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正常开展且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对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申请应当予以审批同意。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