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收到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后,应当在正式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10日前,通过在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张贴布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10日。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审批文件号;

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名称、地址等;

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日期;

就近接续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详细地址、业务种类、营业时间、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