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形下,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规定向相关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因不可抗力导致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的;
发生突发紧急事件后,依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需要停止办理、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
由于城市拆迁或者旧城区改造等原因造成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中断,且工程建设完毕后能够及时恢复的;
邮政企业基于改善营业环境等原因,需要对邮政营业场所进行改造升级的;
设置在高等院校内专为该校师生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该院校同意该邮政营业场所在寒暑假期间暂时停止营业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