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因不可抗力或突发紧急事件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应当即时报告,并在开始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后5日内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相关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填报《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登记表》;因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应当在开始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5日前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相关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填报《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登记表》。
釆取相应补救措施,确保受影响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
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