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将相关行政审批决定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将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行政审批和相关备案事项的实施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上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