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10日国家邮政局公布的《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主要文书(略,详情请登录邮政局网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