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人口计生委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少生快富”工程奖励对象,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对象…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奖励实施范围为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8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奖励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奖励标准:对自愿申请参加且符合条件的每对夫妇,按照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中央财政按每对夫妇奖励3000元的基本标准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九条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专项资金发放情况,6月30日之前报送下年度奖励对象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告,报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和上年专项资金发放情…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奖励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各省(区)财政部门商人口计生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发放机构,并签订代理服务协议。代理发放机构要为奖励对象开设个… 第十三条 地方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少生快富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个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发放给奖励对象的奖励资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奖励对象按规定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上年专项资金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分别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资金额度。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支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专项资金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少生快富”工程的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