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支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专项资金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少生快富”工程的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