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十四条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十四条 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