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十三条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十三条 地方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少生快富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少生快富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