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十二条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各省(区)财政部门商人口计生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发放机构,并签订代理服务协议。代理发放机构要为奖励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专项资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