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九条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九条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专项资金发放情况,6月30日之前报送下年度奖励对象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