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中央财政按每对夫妇奖励3000元的基本标准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超出基本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