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2021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认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 第三条 人民银行负责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则制定、监测分析,视情要求银保监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检查监督。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 第二章 附加监管要求 第四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第五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建立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高资本内生积累能力,切实发挥资本对业务发展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在整体资本管理框架下,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 第六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应额外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附加杠杆率要求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的50%,由一级资本满足。 第七条 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基于对实质性风险的判断,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和大额风险暴露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附加监管要求,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 第三章 恢复与处置计划 第八条 恢复计划应详细说明银行在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问题等压力情景下,如何通过实施该恢复计划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处置计划应详细说明银行在无法持续经营时,如何通过实施该处置计划… 第九条 在系统重要性银行持续经营能力可能或者已经出现问题等压力情景下,满足预先设定的触发条件,系统重要性银行启动并执行恢复计划,快速补充资本和流动性,以度过危机并恢复持… 第十条 处置计划建议应立足于机构自救,落实自救资金来源和制度安排,采取内部纾困模式,落实股东和债权人的风险化解与损失承担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一条 危机管理小组定期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处置计划具有可行性和可靠性,并根据评估情况完善处置框架。当系统重要性银行发生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危机管理小组应当… 第十二条 危机管理小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第四章 审慎监管 第十三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执行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按要求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报送统计报表。按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年度业务发展计划、信贷计划和利… 第十四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全面梳理经营管理中的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建立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领域的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体系。风险数据加总应确保风险数据的定义、收集和处理能… 第十五条 银行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后,由董事会承担相关工作的最终责任。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在并表基础上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时共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统计报表、监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风险报告。在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发生的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进行审批时,银保监会应及时将…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设定不同的压力测试情景,指定压力测试模型和方法,定期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开展压力测试,评估银行的资本规划及资本充足状况…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基于监测分析和压力测试结果,评估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贷集中度、复杂性、业务扩张速度等关键指标情况,强化事前风险预警,引导银行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二十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违反附加监管规定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与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不再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