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二章 附加监管要求 第七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附加监管要求 第七条 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基于对实质性风险的判断,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和大额风险暴露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附加监管要求,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