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银行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后,由董事会承担相关工作的最终责任。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达到附加监管要求,并承担最终责任。

制定有效的资本规划,建立资本内在约束机制,定期审查评估资本规划的实施情况,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负责审批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对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的制定与更新承担最终责任。

审批集团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框架,确保充足的资源支持,定期听取专题汇报,充分了解和掌握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

负责推动落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作出的风险提示和整改要求,并承担最终责任。

高级管理层成立以行长为组长的专门领导工作组,承担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