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全面梳理经营管理中的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建立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领域的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体系。风险数据加总应确保风险数据的定义、收集和处理能够真实反映银行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客观衡量风险调整后的经营表现,满足风险报告的需要。系统重要性银行基于规范的汇报路径和程序,按要求将风险信息及时、准确、清晰、完整地报告给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在集团层面建立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体系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相关部门职责,确保与集团整体治理架构相适应,并保证相应的资源安排。
在集团层面加强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统一数据结构,建立精细化的数据分类体系和数据字典,健全各业务条线、法人机构、各类资产、各个行业和地区风险敞口及潜在风险的数据库。
提高数据加总和分类的自动化程度,确保在整个集团范围内全部风险数据加总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能够满足正常、压力和危机情况下的定期、临时或突发性数据需求。
风险报告的内容应当与集团的经营特点、复杂性、关联度等相适应,能够准确反映各类实质性风险的真实状况和发展趋势,风险报告的频率应当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随着压力或危机程度加深相应提高风险报告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