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2021年) 第四章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慎监管 第十三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执行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按要求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报送统计报表。按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年度业务发展计划、信贷计划和利… 第十四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全面梳理经营管理中的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建立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领域的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体系。风险数据加总应确保风险数据的定义、收集和处理能… 第十五条 银行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后,由董事会承担相关工作的最终责任。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在并表基础上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时共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统计报表、监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风险报告。在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发生的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进行审批时,银保监会应及时将…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设定不同的压力测试情景,指定压力测试模型和方法,定期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开展压力测试,评估银行的资本规划及资本充足状况…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基于监测分析和压力测试结果,评估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贷集中度、复杂性、业务扩张速度等关键指标情况,强化事前风险预警,引导银行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二十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违反附加监管规定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与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