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不再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