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二章 附加监管要求 第五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202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附加监管要求 第五条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建立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高资本内生积累能力,切实发挥资本对业务发展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在整体资本管理框架下,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业务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定期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前瞻性、针对性地评估银行在压力情景下可能出现的资本缺口,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提出资本监管要求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