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危机管理小组定期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处置计划具有可行性和可靠性,并根据评估情况完善处置框架。当系统重要性银行发生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危机管理小组应当及时评估其可处置性的变化情况。若银行退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危机管理小组不再对其开展可处置性评估。可处置性评估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处置计划中涉及的处置权力和处置工具是否合法可行。

处置资金来源及资金安排是否充足、明确。

关键功能的识别方法是否合理。

关键功能和关键共享服务是否有合理的安排,以保证处置中的持续运行。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能否持续接入,以保证关键功能不中断。

组织架构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否支持处置。

处置中的跨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安排是否可行。

处置影响分析,包括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对金融基础设施的影响、对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行为的影响、对其他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