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六章 救援方法和行动原则 第一节 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一节 第六章 救援方法和行动原则 第一节 矿井火灾事故救援 第七十三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矿井火灾事故救援应当了解下列情况: 第七十四条 首先到达事故矿井的矿山救援队,救援力量的分派原则如下: 第七十五条 矿山救援队在矿井火灾事故救援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检测瓦斯等易燃易爆气体和矿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甲烷浓度超过2%并且继续上升,风量突然发生较大变化,或者… 第七十六条 处置矿井火灾时,矿井通风调控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第七十七条 灭火过程中,根据灾情可以采取局部反风、全矿井反风、风流短路、停止通风或者减少风量等措施。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防止瓦斯等易燃易爆气体积聚到爆炸浓度引起爆炸,防止发… 第七十八条 矿山救援队应当根据矿井火灾的实际情况选择灭火方法,条件具备的应当采用直接灭火方法。直接灭火时,应当设专人观测进风侧风向、风量和气体浓度变化,分析风流紊乱的可能性… 第七十九条 用水灭火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十条 用水或者注浆灭火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一条 扑灭电气火灾,应当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必须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第八十二条 扑灭瓦斯燃烧引起的火灾时,可采用干粉、惰性气体、泡沫灭火,不得随意改变风量,防止事故扩大。 第八十三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采用隔绝灭火或者综合灭火方法: 第八十四条 采用隔绝灭火方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五条 封闭火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六条 建造火区密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七条 火区封闭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八条 矿山救援队在高温、浓烟下开展救援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九条 处置进风井口建筑物火灾,应当采取防止火灾气体及火焰侵入井下的措施,可以立即反风或者关闭井口防火门;不能反风的,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停止主要通风机。同时,采取… 第九十条 处置正在开凿井筒的井口建筑物火灾,通往遇险人员作业地点的通道被火切断时,可以利用原有的铁风筒及各类适合供风的管路设施向遇险人员送风,同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 第九十一条 处置进风井筒火灾,为防止火灾气体侵入井下巷道,可以采取反风或者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措施。 第九十二条 处置回风井筒火灾,应当保持原有风流方向,为防止火势增大,可以适当减少风量。 第九十三条 处置井底车场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第九十四条 处置井下硐室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第九十五条 处置井下巷道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第九十六条 处置独头巷道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第九十七条 处置回采工作面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第九十八条 采空区或者巷道冒落带发生火灾,应当保持通风系统稳定,检查与火区相连的通道,防止瓦斯涌入火区。 第六章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