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处置井下巷道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倾斜上行风流巷道发生火灾,保持正常风流方向,可以适当减少风量,防止与着火巷道并联的巷道发生风流逆转;
倾斜下行风流巷道发生火灾,防止发生风流逆转,不得在着火巷道由上向下接近火源灭火,可以利用平行下山和联络巷接近火源灭火;
在倾斜巷道从下向上灭火时,防止冒落岩石和燃烧物掉落伤人;
矿井或者一翼总进风道中的平巷、石门或者其他水平巷道发生火灾,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反风、风流短路或者正常通风,采取风流短路时防止风流紊乱;
架线式电机车巷道发生火灾,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接地点在可见范围内;
带式输送机运输巷道发生火灾,先停止输送机,关闭电源,后进行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