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处置井下硐室火灾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着火硐室位于矿井总进风道的,进行反风或者风流短路;

着火硐室位于矿井一翼或者采区总进风流所经两巷道连接处的,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风流短路,条件具备时也可以局部反风;

爆炸物品库着火的,在安全的前提下先将雷管和导爆索运出,后将其他爆炸材料运出;因危险不能运出时,关闭防火门,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绞车房着火的,将连接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蓄电池机车充电硐室着火的,切断电源,停止充电,加强通风并及时运出蓄电池;

硐室无防火门的,挂风障控制入风,积极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