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矿山救援队在高温、浓烟下开展救援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巷道内温度超过30摄氏度的,控制佩用氧气呼吸器持续作业时间;温度超过40摄氏度的,不得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抢救人员时严格限制持续作业时间(见附录9);
采取降温措施,改善工作环境,井下基地配备含0.75%食盐的温开水;
高温巷道内空气升温梯度达到每分钟0.5至1摄氏度时,小队返回井下基地,并及时报告基地指挥员;
严禁进入烟雾弥漫至能见度小于1米的巷道;
发现应急救援人员身体异常的,小队返回井下基地并通知待机小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