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矿山救援队参加矿井火灾事故救援应当了解下列情况:
火灾类型、发火时间、火源位置、火势及烟雾大小、波及范围、遇险人员分布和矿井安全避险系统情况;
灾区有毒有害气体、温度、通风系统状态、风流方向、风量大小和矿尘爆炸性;
顶板、巷道围岩和支护状况;
灾区供电状况;
灾区供水管路和消防器材的实际状况及数量;
矿井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其实施状况。
火灾类型、发火时间、火源位置、火势及烟雾大小、波及范围、遇险人员分布和矿井安全避险系统情况;
灾区有毒有害气体、温度、通风系统状态、风流方向、风量大小和矿尘爆炸性;
顶板、巷道围岩和支护状况;
灾区供电状况;
灾区供水管路和消防器材的实际状况及数量;
矿井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其实施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