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首先到达事故矿井的矿山救援队,救援力量的分派原则如下:

进风井井口建筑物发生火灾,派一个小队处置火灾,另一个小队到井下抢救人员和扑灭井底车场可能发生的火灾;

井筒或者井底车场发生火灾,派一个小队灭火,另一个小队到受火灾威胁区域抢救人员;

矿井进风侧的硐室、石门、平巷、下山或者上山发生火灾,火烟可能威胁到其他地点时,派一个小队灭火,另一个小队进入灾区抢救人员;

采区巷道、硐室或者工作面发生火灾,派一个小队从最短的路线进入回风侧抢救人员,另一个小队从进风侧抢救人员和灭火;

回风井井口建筑物、回风井筒或者回风井底车场及其毗连的巷道发生火灾,派一个小队灭火,另一个小队抢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