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监督工作,维护探矿权人和油气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工作,部聘任的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对部颁发许可证的矿产勘查项目及油气开采项目进行督察。各省(区、市)国…
第三条
督察员办公室职责:
第四条
督察员办公室督察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当年督察工作开展情况;各督察批次督察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督察对象、发现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督察结论;建议和下一年度督察计划…
第五条
督察员办公室督察专题报告内容:本次督察工作概况;督察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背景、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督察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督察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督察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
督察员因工作关系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行使督察任务时,督察员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解聘,涉及部聘任的国家级督察员由督察员办公室报部核定后解除聘任。
第八条
督察员履行以下职责:
第九条
督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条
督察员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矿产勘查督察内容:
第十二条
油气开采督察内容:
第十三条
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督察员应模范执行国家法律和矿产资源法规,一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督察工作程序,认真履行督察工作职责,遵守督察纪律。
第十五条
部聘任的督察员工作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转拨和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部聘任的督察员反映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违法行政或行政作为不力的情况,国土资源部及时组织查处。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油气采矿权人对督查工作设置障碍、隐匿实情、拒绝督察或有问题逾期不改正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涉及油气方面的问题,报国土资源部处理。
第十八条
督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或企业商业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土资发〔2001〕93号文规定取消其督察员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督察员报告的问题不作查处或查处不力的,由国土资源部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及省级督察员工作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矿产勘查督察记录卡(样式〔略〕)
附件二:
油气开采督察记录卡(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