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督察员办公室职责:
制订、实施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项目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向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情况;
依法组织解决督察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每年1月底之前,向部报告上一年度督察工作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上报专题报告;
负责督察员的年度考核;
做好督察员年度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工作;
负责督察员推荐工作和省级督察员聘任、解聘报批工作;
召开督察员工作会议;
及时向部报告督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涉及部登记发证的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项目,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