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工作,部聘任的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对部颁发许可证的矿产勘查项目及油气开采项目进行督察。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聘任除石油天然气矿种之外其他矿种的省级矿产勘查督察员对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内的全部非油气勘查项目进行督察。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察员办公室设在地质勘查处,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内日常督察工作,负责督察员的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察员办公室设在地质勘查处,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内日常督察工作,负责督察员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