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督察员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勘查、油气开采许可证通知的有关内容,了解探矿权人、油气采矿权人开工情况,督促探矿权人在登记发证后及时开工;

依法督促探矿权人和油气采矿权人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按时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全面履行勘查开采作业完毕后及时汇交地质资料、储量登记统计、封井、填井、恢复环境等法定义务;

调查了解无证、侵权、越界勘查及无证、侵权、越界开采油气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督察员办公室及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勘查作业的,实地调查了解需要核减的最低勘查投入,及时报告督察员办公室及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油气采矿权秩序情况进行检查;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承担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