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督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依据督察员职责和督察内容对探矿权人、油气采矿权人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督察,有调查情况,查阅、索取有关文件、图件、报表、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对无证、侵权等违法勘查、油气开采行为,有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报告的权利;

有督促、检查勘查、油气开采单位落实被督察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有参加督察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学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