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督察员应履行的义务:

严格遵纪守法,按法律法规办事,服从督察员办公室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督察工作任务;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勘查、油气开采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及时汇报勘查、油气开采督察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部聘任的督察员应参与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油气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对探矿权人、油气采矿权人依法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督察员有依法保守秘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