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油气开采督察内容:

查验油气开采企业是否持有与其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等相符且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协议、合同和有关文件;

检查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油气开采的情况;

对照油气开采方案,检查依法开采情况,了解工作进展;

检查油气开采过程中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

是否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油气资源;

采油(气)速度是否合理并符合有关规定;

油田最终采收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伴共生矿产是否得到有效利用,是否存在放气采油;

储量统计资料上报情况;

检查是否有开采作业完毕后不及时汇交资料、封井、恢复环境及其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检查采矿权人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等有关费用的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转让、承包采矿权的情况;

调查、核实采矿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油气开采秩序的情况;

对发现的违法采矿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应由油气登记管理机关处理的问题提出建议及时报部;

检查当事人执行国土资源部油气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的情况;

协助国土资源部油气登记管理机关调查、核实、解决油气采矿权争议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