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工作程序:

各省(区、市)督察员办公室根据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国土资源部登记管理机关督察要求,确定督察项目,提前将督察时间、内容、方式、要求等通知被督察单位以及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但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确定的抽查项目可以不通知;

督察员进入督察现场,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督察证;

听取汇报,调阅资料,现场核查、取证;

与当事人交换督察意见;

督察员形成的督察记录交督察员办公室;

督察中发现的非油气矿产的勘查问题,督察员办公室应及时编写专题督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的决定,向被督察的单位当事人发送督察意见书;

督察中发现应由国土资源部登记管理机关处理的问题,督察员办公室应及时编写专题督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做出处理的决定,向被督察的单位当事人发送矿产督察意见书,同时告知督察员办公室;

督察员办公室组织督察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督察员办公室编写年度督察工作报告和下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并上报国土资源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