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督察员应模范执行国家法律和矿产资源法规,一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督察工作程序,认真履行督察工作职责,遵守督察纪律。
督察员不得与被督察单位有合资、合作、入股、持股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关系。
在督察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被督察单位的宴请、礼金、礼物、有价证券等,不得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向被督察单位提出与督察公务无关的额外要求;不准在被督察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借督察工作在被督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利益。
不得超越自身职责对被督察的单位作出任何承诺许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