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督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或企业商业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土资发〔2001〕93号文规定取消其督察员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