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油气采矿权人对督查工作设置障碍、隐匿实情、拒绝督察或有问题逾期不改正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涉及油气方面的问题,报国土资源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