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17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观测资料管理,保障海洋观测资料的安全和共享使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根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观测资料的汇交、保管、公开、共享、使用服务和国际交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观测资料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海洋观测资料的日常汇交、保管、质量控制和使用服务,承担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有关海洋观测资料管理的技术支撑等工… 第五条 对在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海洋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汇交海洋观测资料。 第七条 海区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所辖海区或者行政区域内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单位名录,明确需要汇交资料的单位以及汇交资料的范围、内容、方式等,并予… 第八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对其接收的海洋观测资料,应当按照季度整理编制海洋观测资料汇交目录,并报送海区派出机构。 第九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将接收的海洋观测资料通过数据传输网络实时传输至海区派出机构。 第十条 接收海洋观测资料的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经其委托的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要求对汇交单位提交的海洋观测资料进行核验。 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负责将接收的海洋观测资料,按照汇交资料的来源和内容,在完成质量控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海区派出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海洋观测资料实行分级保管制度,永久保管。 第十三条 国家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维护海洋观测资料公开服务平台,发布属于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海洋观测资料公开目录范围内的资料,供公众用户无偿下载。 第十四条 海洋观测资料实行共享制度。 第十五条 对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海洋观测资料公开目录范围以外的资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申请使用。 第十六条 需要申请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七条 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第十八条 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资料过程中,应当对资料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因下列事项需要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申请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应当报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 第二十二条 参与国际海洋观测计划,对海洋观测资料进行国际交换,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授权的相关机构组织实施,并定期发布海洋观测资料国际交换目录清单,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第二十三条 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的,或者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的,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 第二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或者经其委托的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