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对其接收的海洋观测资料,应当按照季度整理编制海洋观测资料汇交目录,并报送海区派出机构。

海区派出机构对其接收的海洋观测资料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汇交目录,应当按照季度整理编制海洋观测资料汇交目录,并报送国家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

国家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对其接收的海区派出机构报送的汇交目录,应当按照年度编制海洋观测资料汇交目录,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