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将接收的海洋观测资料通过数据传输网络实时传输至海区派出机构。

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将接收的海洋观测资料通过数据传输网络实时传输至国家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

有特殊要求不宜通过网络汇交的或者不具备网络汇交条件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在获取资料后的3个月内报送。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20日前,将上季度的海洋观测资料汇交至批准其开展海洋观测活动的海洋主管部门,由该海洋主管部门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进行汇交。